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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安溪县城厢蓝水域水暖厂、新郑市龙湖镇大唐水暖洁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1民初4046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安溪县城厢蓝水域水暖厂、新郑市龙湖镇大唐水暖洁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城厢蓝水域水暖厂,新郑市龙湖镇大唐水暖洁具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046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县城厢蓝水域水暖厂,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亚宁。

被告:新郑市龙湖镇大唐水暖洁具商行,经营地址:。

经营者:王钦禹。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溪县城厢蓝水域水暖厂、新郑市龙湖镇大唐水暖洁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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