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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衡东县香格里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4民初121号
案件名称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衡东县香格里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衡东县香格里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初121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凌。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

被告:衡东县香格里食品店。

经营者:晏繁荣。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衡东县香格里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衡东县香格里食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未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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