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初33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市湖里区日月通达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西路28号之7。
经营者:周林,男,199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湖里区日月通达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邱一帆审 判 员 陈 璟人民陪审员 孙坚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 婕附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