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2254号之二原告:北京得意音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内清华大学学研综合楼B1005、1007室。
法定代表人:郑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朔,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中央路231号。
负责人:宴东顺,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完谨文,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娟,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轶,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得意音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得意音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得意音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得意音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53元,减半收取4626.5元,由原告北京得意音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