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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9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上海镜宝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1民初1399号
案件名称1399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上海镜宝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上海镜宝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39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文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镜宝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83弄1-42号20幢118室。

法定代表人:程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雪娇,该公司监事。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鼎香,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雪丰,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镜宝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

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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