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971号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图们经济开发区安商大街765号。
法定代表人:金煐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良,女,1991年5月24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告:江西凯福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春北路606号。
法定代表人:何英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迪,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凯福赛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