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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士勇与禹城市禹歌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1民初958号
案件名称秦士勇与禹城市禹歌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秦士勇,禹城市禹歌电动工具有限公司,郑长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958号原告:秦士勇,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忠福,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城市禹歌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长宝,总经理。

被告:郑长宝,男,住山东省德州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陆兆喜,董事长。

原告秦士勇与被告禹城市禹歌电动工具有限公司、郑长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士勇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士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秦士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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