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959号原告:秦士勇,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忠福,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城恒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长柱,总经理。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陆兆喜,董事长。
原告秦士勇与被告禹城恒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士勇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士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秦士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