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158号原告:吉林市昊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虹园新村二期T7号楼2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王慧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力,该公司法务。
被告:蛟河市新三峡食品商店,住所地蛟河市民主街民顺委(医药大厦*号楼)32幢7门。
经营者:郭敏,自然信息不详。
原告吉林市昊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蛟河市新三峡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
吉林市昊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市昊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吉林市昊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