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688号申请人: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海燕,女,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申请人孔玮与被申请人朱海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孔玮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海燕的银行账户资金1000000元或其它同等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孔玮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孔玮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朱海燕价值人民币1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