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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与刘艳平、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3民初381号
案件名称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与刘艳平、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刘艳平,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初381号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工业园大维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2564180567。

法定代表人:李晓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刘艳平,女,1981年9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艳平、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以已与刘艳平、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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