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485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2899弄9楼。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鹏程,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导墅镇唐氏时尚购物中心,经营场所丹阳市导墅镇里庄镇北路。
经营者:唐颖。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导墅镇唐氏时尚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9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