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民初426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镐荣,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文,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市智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新华南路2号金鹿商城文明西路1号楼首层第9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利娟。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口市智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