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151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072801077M。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子儒,男,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
被告:重庆将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254号八益建材市场3-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98750555。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龙梅,执行董事。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诉重庆将牌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