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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澄海区科泰玩具商行、汕头市宜佳达玩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04民初11869、11871-11873号
案件名称02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澄海区科泰玩具商行、汕头市宜佳达玩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科泰玩具商行,汕头市宜佳达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1869、11871-11873号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少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静远,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科泰玩具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经营者张晓丹。

被告汕头市宜佳达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杜海燕。

委托代理人徐丹宁,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科泰玩具商行、汕头市宜佳达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四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四案合并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每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四案共计200元[已由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100元,由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伟晖人民陪审员  张青叶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庄晓民速 录 员  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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