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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拓普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171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拓普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拓普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717号原告:深圳市拓普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合水口社区下朗工业区第36栋。

法定代表人:林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胜举,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武松,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港)寰宇有限公司东莞代表处��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二环中路长安台商会馆16楼。

首席代表:王彦博。

被告:(香港)寰宇有限公司(英文名:WORLDWIDEMARKET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港湾道26号华润大厦43楼4304室。

原告深圳市拓普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普公司)与被告(香港)寰宇有限公司东莞代表处、被告(香港)寰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037××××.8,专利名称:一种模拟摄像机与DVR组成的智能报警系统)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拓普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0元(包含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应支付的合理费用)”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后原告拓普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拓普���司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拓普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关于原告拓普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拓普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拓普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拓普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拓普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2300元,退回原告深圳市拓普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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