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717号原告:深圳市拓普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合水口社区下朗工业区第36栋。
法定代表人:林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胜举,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武松,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港)寰宇有限公司东莞代表处��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二环中路长安台商会馆16楼。
首席代表:王彦博。
被告:(香港)寰宇有限公司(英文名:WORLDWIDEMARKET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港湾道26号华润大厦43楼4304室。
原告深圳市拓普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普公司)与被告(香港)寰宇有限公司东莞代表处、被告(香港)寰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037××××.8,专利名称:一种模拟摄像机与DVR组成的智能报警系统)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拓普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0元(包含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应支付的合理费用)”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后原告拓普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拓普���司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拓普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关于原告拓普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拓普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拓普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拓普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拓普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2300元,退回原告深圳市拓普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