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587号原告:黄保根,男,汉族,1975年11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雄、谭坚良,均为广东法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星神灯饰配件销售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经营者:胡颖敏。
被告:胡颖敏,男,汉族,1979年8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原告黄保根诉被告中山市古镇星神灯饰配件销售部、被告胡颖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黄保根于2017年6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保根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古镇星神灯饰配件销售部、被告胡颖敏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黄保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