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1390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玉庆商店,经营场所大连市。
经营者周彬。
被告王忠勤。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玉庆商店、王忠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