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101号原告:李文平,男,汉族,1987年8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澳克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法定代表人:潘振华。
被告:中山市澳克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光电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负责人:潘振华。
原告李文平诉被告中山市澳克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澳克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光电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李文平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澳克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澳克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光电门市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平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澳克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澳克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光电门市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文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