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396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文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世纪大明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222号华南大厦A座1802号。
法定代表人:潘世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世纪大明眼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