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357号之一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尼卡大道10100号600室。
法定代表人:RamiS.Yanni,该公司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太平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明。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煜之星服饰有限公司、南京市太平商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市太平商场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