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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与郑家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津0101民初2551号
案件名称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与郑家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郑家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2551号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农业局内。

法定代表人:方旭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家旺,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传寿(与被告为父子关系),男,住同上。

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与被告郑家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撤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全部由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负担。

审 判 长 王 悦代理审判员 冯 震人民陪审员 洪伯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弘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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