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7157号原告超威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新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明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欢庆,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国香,女,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超威电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国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超威电源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