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844号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大道西B333号。
法定代表人:马永涛,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张毅,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梁红艳,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博仕奇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立新北街17-1号。
法定代表人:恽亚芬。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博仕奇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07××××.8,外观设计名称“汽车踏板(F3)”)纠纷一案后,定于2017年7月18日开庭审理,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7584元,减半收取3792元,由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