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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风翼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五灵风机制造有限公司、宁波东灵水暖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73民初762号
案件名称上海风翼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五灵风机制造有限公司、宁波东灵水暖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风翼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五灵风机制造有限公司,宁波东灵水暖空调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762号原告:上海风翼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宇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颖,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五灵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均,总经理。

被告:宁波东灵水暖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王兆君,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全,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风翼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五灵风机制造有限公司、宁波东灵水暖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

经本院主持,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

据此,原告上海风翼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风翼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风翼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商建刚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人民陪审员  汤洪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钱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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