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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覃兴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6082号
案件名称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覃兴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覃兴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04民初6082号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大泽卓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珍,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覃兴陆,男,2000年1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玛苏公司)与被告覃兴陆、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特玛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珍、被告寻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兴陆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庭审中,特玛苏公司申请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特玛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覃兴陆:1、停止侵权,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等;

2、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60,000元,其中合理费用10,021.6元,包括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8,000元、购买侵权产品费用21.6元,其余为经济损失。

事实和理由:特玛苏公司经授权获得第12316348号、第14090188号、第14595776号注册商标(上述三商标以下简称权利商标)的独家使用权及维权的权利。

现特玛苏公司发现覃兴陆未经许可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体育e站”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公开宣传并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特玛苏公司的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覃兴陆未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株式会社特玛苏(TAMASUCO.,LTD)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28类商品上注册了第12316348号权利商标“蝴蝶王”及第14090188号权利商标“BUTTERFLY”,核定使用商品均包括:锻炼身体器械,注册有效期分别至2025年9月6日及2026年8月13日;

株式会社特玛苏(TAMASUCO.,LTD)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28类商品上注册了第14595776号权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乒乓球拍、运动用球等,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7月20日。

特玛苏公司系株式会社特玛苏(TAMASUCO.,LTD)独资在华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2018年12月13日,株式会社特玛苏授权特玛苏公司独家在华使用其所有的[BUTTERFLY蝴蝶]注册商标(所附商标清单包含权利商标),并可打假维权、鉴定等。

授权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33年1月6日止。

2020年11月17日,特玛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涉案店铺中浏览,并以21.6元的价格购得品名为“蝴蝶乒乓球三星级ppq专业比赛用球蝴蝶3星级新材料40+训练乒乓球”的商品1件(以下简称涉案商品)。

江西省南昌市大成公证处对网上购物、浏览和截取网页、提取所购货物及网上确认收货的整个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并出具了(2020)赣洪大证内字第6901号公证书。

根据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涉案店铺宣传的产品标题中使用“蝴蝶”字样。

庭审中,特玛苏公司当庭拆封上述公证封存的包装袋,内有三盒乒乓球。

在乒乓球包装盒的四面及顶部上均使用了“BUTTERFLY”或“”标识,乒乓球球身上亦印有“”标识。

上述标识与权利商标经当庭比对均完全相同。

特玛苏公司表示,涉案商品及包装与特玛苏公司生产的正品存在多处差异,故系假冒产品。

根据寻梦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2020年5月16日,覃兴陆签署了《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4.0》入驻由寻梦公司运营的拼多多网购平台,开设了涉案店铺(店铺号833462499),该店铺目前未关店;

特玛苏公司公证购买的商品链接所对应的商品ID为143548298517,该商品于2021年3月10日由商家自行下架,同年4月1日被平台禁售,截止商品下架日,扣除退货退款等,该链接项下共计销售4,141件,销售金额共计74,914.5元。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以及本院审理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案外人株式会社特玛苏(TAMASUCO.,LTD)系权利商标注册人,且权利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特玛苏公司通过独占许可方式取得权利商标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覃兴陆将权利商标用于所销售的产品及涉案店铺中宣传的产品标题等商业活动,起到了吸引消费者注意、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的使用。

鉴于权利商标经商标权利人推广使用,已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涉案店铺销售和展示的“乒乓球”等锻炼器械与权利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且二者整体比对,涉案店铺使用的产品关键词“蝴蝶”完整包含了权利商标“蝴蝶王”中发挥核心识别作用的“蝴蝶”字样;

且乒乓球、包装盒上印刷的“”及“BUTTERFLY”与权利商标“BUTTERFLY”及“”图形构成相同,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覃兴陆作为涉案店铺的登记主体,在店铺宣传产品标题中使用“蝴蝶”字样并销售与权利商标相同商标的产品,且不能证明其不知道是侵权商品或具有合法来源,属销售侵犯权利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特玛苏公司因无法明确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覃兴陆的侵权获利及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故其按照法定赔偿予以主张,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商品的销售情况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根据法律规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特玛苏公司为本案支付的购买侵权产品费用,属于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特玛苏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虽未提供证据,但确系其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必要费用,本院综合考量律师的工作量、案件疑难程度及相关行业收费标准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覃兴陆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覃兴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第12316348号“蝴蝶王”、第14090188号“BUTTERFLY”、第145957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被告覃兴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24,000元;

三、驳回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95元,由被告覃兴陆负担4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罗涛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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