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知民终6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流区靓丽日化用品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合力达西部食品城5栋15号。
经营者:江素琼。
上诉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双流区靓丽日化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初6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