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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炳异与上海奉浦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漳州唐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初389号
案件名称夏炳异与上海奉浦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漳州唐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夏炳异;上海奉浦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漳州唐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389号原告:夏炳异,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韩康,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奉浦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徐海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漳州唐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文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夏炳异与被告上海奉浦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漳州唐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夏炳异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夏炳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炳异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夏炳异负担。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杨 洁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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