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初85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注册号330600000085398(1/1)。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萧县金三角购物中心,住所地萧县杜楼镇八公里金三角超市。
经营者:费加征,基本信息不详。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萧县全又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以双方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欧阳顺人民陪审员 侯红丽人民陪审员 宋 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惠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