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8379号原告:美心食品(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X路X号X广场X室。
法定代表人:岑某。
委托代理人:廖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某干货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街道X市场X。
经营者:苏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址:广东省X县X镇X居委会X巷*号之X。
本院在审理原告美心食品(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某干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壹万元整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第五十一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心食品(广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某干货商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