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861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鸿浩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10-4、10-5号1-2层。
法定代表人:李志永,总经理。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鸿浩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
2017年7月19日,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