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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老右营王烧烤与唐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渝02民初121号
案件名称奉节县老右营王烧烤与唐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奉节县老右营王烧烤,唐琼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初121号原告:奉节县老右营王烧烤,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少陵路54号,组织机构代码500236600032930。

经营者:陈朝美,负责人。

被告:唐琼,女,汉族,1972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奉节县老右营王烧烤与被告唐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5日立案。

原告奉节县老右营王烧烤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奉节县老右营王烧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节县老右营王烧烤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奉节县老右营王烧烤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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