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初121号原告:奉节县老右营王烧烤,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少陵路54号,组织机构代码500236600032930。
经营者:陈朝美,负责人。
被告:唐琼,女,汉族,1972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奉节县老右营王烧烤与被告唐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5日立案。
原告奉节县老右营王烧烤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奉节县老右营王烧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节县老右营王烧烤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奉节县老右营王烧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