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884号原告:微软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德市微软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本杰明·O·奥恩多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修龙。
被告: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文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峰,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凤丽,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微软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微软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九千八百零八元,减半收取人民币四千九百零四元,由原告微软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