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031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沈靖晗食品商行,营业场所:浙江省义乌副食品市场一楼六街0750号。
经营者:叶美香,女,195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本案在审理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沈靖晗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