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92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倩,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德信手机大卖场有限公司解放北路店,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解放中大道587号。
负责人:李涛,经理。
被告:德州德信手机大卖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蔓,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玉健,山东家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告德州德信手机大卖场有限公司解放北路店、德州德信手机大卖场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