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673号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下浦郑村。
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玉海,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军飞,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杜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秋实路117号商城创业园B3幢6楼。
法定代表人:王东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杜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