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初7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士永,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店铸华五金商行。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西路鲁中装饰材料城(付家镇)*****号“华聚五金”。
经营者:杜爱华,女,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炬,男,系张店铸华五金商行职工。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店铸华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