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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马驰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瞿溪海豚烟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3民初358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马驰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瞿溪海豚烟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上海马驰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瞿溪海豚烟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初358号原告: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新桥高翔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25111656B。

法定代表人:安锡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益建,温州金瓯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上海马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曙光路280号第30幢38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0593500138。

法定代表人:何凤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温州市瓯海瞿溪海豚烟具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瞿任路**号(后幢)。

经营者:王家成。

原告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马驰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瞿溪海豚烟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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