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1331号原告:粤和兴激光刀模(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第一工业区B1栋,B2栋第三层,B17栋一层之一、二、三、五层。
法定代表人:蒋和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钟晓聪(实习),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凯实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丁桥镇同协支路28号5幢东北侧一、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兴淦,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博,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粤和兴激光刀模(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凯实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就本案所涉原告名称为“反半切模切刀模”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062001××××.4)在答辩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于2017年7月5日作出第3267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本案侵权诉讼已无权利基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粤和兴激光刀模(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