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辖终2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郓城县起航通讯部,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金河路与东门街交叉口郓百乐宜嘉商场一楼手机专柜。
经营者:杜道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上诉人郓城县起航通讯部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初8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郓城县起航通讯部上诉称,被上诉人在全国各地起诉从事小微商品销售的个体企业足有上百件,仅仅在山东省内立案就有几十件,有的还在立案中。
这些所谓的侵权商品大部分是其他商家所给的赠品,这些小微企业没有能力去辨别赠品是否为侵权商品。
因为不能提供发票及流通凭证,这些小微企业就面临巨额赔款的风险,将对本辖区的小微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该案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郓城县起航通讯部销售的自拍杆侵犯其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主张权利,请求判令郓城县起航通讯部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6万元。
该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属普通的知识产权纠纷,不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被告郓城县起航通讯部的住所地位于山东省郓城县,属原审法院专利纠纷案件集中管辖区域。
原审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
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