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419、4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秋华,男,苗族,1975年8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绥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军,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豪雅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金陵西路288号l幢108室。
法定代表人:朱天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辉,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上诉人刘秋华因与被上诉人苏州豪雅居家具有限公司(下称豪雅居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天猫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两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256、2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两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两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两案中,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深圳市辖区,刘秋华通过网络销售平台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虽然收货地在深圳市,但该收货地并非法律规定的侵权之诉中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亦非被诉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
鉴于刘秋华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两案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豪雅居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两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刘秋华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涉案侵权产品交付地为深圳市。
刘秋华在天猫网上购买侵权产品,通过支付宝支付并进行了公证。
根据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公示的“支付宝交易通用规则”,涉案产品的交付是在刘秋华收到产品对数量质量予以确认并完成收货流程后,涉案产品的所有权才从豪雅居公司转移到刘秋华,此时涉案产品的交付才得以实现。
因此,涉案产品交付地为深圳市。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涉案侵权产品通过信息网络订立买卖合同,买受人住所地深圳市为合同履行地,也即侵权行为发生地。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两案拥有管辖权。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依法管辖本两案。
被上诉人豪雅居公司、天猫公司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刘秋华以天猫公司销售由豪雅居公司制造的涉嫌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两案诉讼,故本两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刘秋华主张其在深圳市通过天猫网购买收到被控侵权产品,并提交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2016)深证字第176093-176095、176101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关于“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深圳市作为销售地是本两案侵权行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两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将本两案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处理欠妥,本院予以纠正。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两案具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256、257号民事裁定;
二、本两案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铭审判员 史尊魁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