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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宽城区春阳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吉01民初664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宽城区春阳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长春市宽城区春阳超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664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平,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宽城区春阳超市,经营场所宽城区耀江五月花园**栋*单元***室。

经营者:胥学美。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宽城区春阳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以法律文书送达困难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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