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277号原告:周明,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凯、谢柠波,浙江明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华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桐琴工业区纬五东路9号(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温淘三。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明与被告金华市华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明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周明经济损失1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周明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明负担。
原告周明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