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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中惠制药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259号
案件名称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中惠制药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惠制药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59号原告: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

法定代表人:陈永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群林,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中惠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居小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韬,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东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谢炎燊,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铜,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琳,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生公司)与被告扬州中惠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惠公司)、东莞市东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东城服务中心)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众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胡群林,被告中惠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韬、李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城服务中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中惠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侵犯原告专利号为ZL200910215815.0的专利权的产品,停止使用原告专利号为ZL200910215815.0的发明专利制造产品,并停止销售、许诺销售前述侵权产品;

2.东城服务中心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利号为ZL200910215815.0的专利权的产品或依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中惠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00元;

4.中惠公司赔偿原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6765.34元(前述第3项和第4项合计人民币10056765.34元);

5.中惠公司与东城服务中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为:原告于2009年12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一种复方血栓通中药制剂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该专利于2010年12月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910215815.0),并至今有效。

近年,原告发现中惠公司生产并销售复方血栓通片,通过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复方血栓通片与原告的发明专利权技术特征一致,被控侵权产品已落入原告的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同时该涉嫌侵权产品的制备方法亦侵犯了原告专利所保护的制备方法。

第一被告制造的被控侵权产品复方血栓通片不仅在全国相关医疗服务机构与药店出售,还分别于2009年、2012年被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商保险药品目录》及《国家基本药品目录》、在全国范围内被广泛大量使用。

2014年6月3日,原告委托公证处对第一被告的官方网站就被控侵权产品复方血栓通片的许诺销售情况进行公证,发现被控侵权产品是中惠公司重点宣传与销售的主要产品。

2014年同月,原告曾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中惠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后由于中惠公司提出调解,原告主动撤诉,但在撤诉后,原告与中惠公司一直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截至本次起诉之日,中惠公司从未停止过侵权。

2015年1月1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以普通患者身份到东城服务中心下设的温塘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经医生处方取得了被控侵权产品复方血栓通片,并委托公证处对就诊、交费、取药的过程进行了公证。

2015年1月14日,原告��托公证处对“药智网”等网站有关被控侵权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的中标情况,侵权程度及同行业中成药的利润率等进行了公证。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中惠公司用同样的方法制备被控侵权产品复方血栓通片并销售和许诺销售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发明专利权,侵权范围之广,侵权程度之深,侵权时间之长,实属罕见,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与此同时,中惠公司的侵权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有序竞争,主观恶意大,影响恶劣。

东城服务中心销售复方血栓通片的行为亦构成对原告发明专利权的侵犯,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是ZL200910215815.0“一种复方血栓通中药制剂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

该专利申请日是2009年12月30日,授权公告日是2010年12月1日。

2016年8月11日,被告中惠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原告上述专利权无效。

2017年6月2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2038号审查决定,宣告原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由于原告主张的涉案发明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依法应视为自始不存在,故其主张被告侵犯其涉案发明专利权缺乏权利基础。

因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2140.59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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