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9546号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379号801房,法定代表人:杨紫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亭,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丽晴,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展傲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心城区港义路创意产业园区3号商务楼1025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A。
法定代表人:林淑萍。
被告:蒋桂保,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告:蒋小保,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谌磊,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毅,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在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展傲服饰有限公司、蒋桂保、蒋小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展傲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展傲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