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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1602刑初246号
案件名称肖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肖飞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02刑初24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飞,男,1994年8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汉族,初中文化,销售员,捕前住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8日被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7日��本院决定逮捕,同年4月23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清堂,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7)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6日、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金龙、张李艳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肖飞及其辩护人王清堂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11月份,被告人肖飞从于某等人处购买假的“牛栏山陈酿”共500箱左右,后将上述假酒以100元/箱—120元/箱的价格销售给本市谯城区内的阜阳粉鸡店、海丽超市等多个小饭店和小超市,销售总价格在50000元-60000元之间。

2015年12���8日,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在本市经济开发区康美物流园的鑫顺物流公司内将肖飞已经提出的假的“牛栏山陈酿”130箱予以扣押。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肖飞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肖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肖飞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且系初犯、偶犯;

本案销售数额刚到立案标准;

其家庭困难;

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11月份,被告人肖飞从于某等人处购买假冒的“牛栏山陈酿”共500箱左右,后将上述假酒以100-120元/箱的价格销售给亳州市谯城区内的阜阳粉鸡店、海丽超市等多个小饭店和小超市,销售总价格在50000-60000元。

2015年12月8日,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在亳州市经济开发区康美物流园的鑫顺物流公司内,查获被告人肖飞已经提出的假冒的“牛栏山陈酿”130箱,并予以扣押。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肖飞的基本情况。

2、前科证明材料证明:公安机关经查,截止2015年10月28日,未发现肖飞有违法犯罪记录。

3、追缴物品决定书、追缴物品清单、一般缴款书证明:公安机关已追缴肖飞违法所得1万元。

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书证证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已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牛栏山”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1996年8月盈28日至2016年9月20日。

2005年12月20日,“牛栏山”商标为驰名商标。

5、委托书、鉴定证明、照片证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接受委托安徽省阜阳市之一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李某3、李某1在阜阳、亳州市地区协调、配合各执法职能部门的打假工作。

在谯城区康美物流园鑫顺物流发现的牛栏山陈酿130件,经该厂打假技术人员对上述产品的商标、包装、装潢、防伪进行鉴定。

此产品属侵犯该厂“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鉴定人李某1。

6、扣押认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鑫顺物流托运单、照片、发还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已扣牛栏山陈酿白酒130件、皖S×××××号长安牌箱式货车一辆、鑫顺物流托运单1张、其中长安货车已发还人肖飞。

7、情报线索、简要案情证明:2015年2月11日,吉林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接群众举报线索对陈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立案侦查,经查某等人从北京于某处购买高仿牛栏山的锅头白酒,于某又向���徽等地发送假冒牛栏山二锁头等品牌白酒3万余件,其中亳州市收货电话188××××9567(姓名不祥)共从北京于建合处购进高仿牛栏山二锅头等品牌白酒500余件,涉案金额100余万元。

8、证明材料证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证明该厂产品包装、标示符合规定,所生产销售的产品在运输方面,采取专车路路运输,不通过第三方物流配送。

9、书证证明:12月11日亳州市收货人188××××9567电话,酒50件;

1月23日亳州收货人188××××9567电话,酒100件;

1月26日亳州收货人188××××9567电话,酒100件;

11月17日亳州收货人188××××9567电话,酒100件;

10月21日亳州收货人188××××4016电话,酒100件;

11月29日亳州收货人188××××9567电话,酒50件;

10月5日亳州吴红刚130××××6714电话,酒104件;

于建方银行帐号资主流转情况。

1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5年2月6日,肖飞因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商标侵权“牛栏山”白酒113瓶,罚款5000元。

11、情况说明证明:本案“牛栏山陈酿”数量及价格详见肖飞供述。

肖飞交待的位于谯城区气象站附近的一家物流公司已搬走,该部分物流信息无法调取。

关于于某笔录,公安机关已通过跨区域协查方式联系吉林市公安局江北分局经侦大队,正在调取中。

12、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12月8日,公安机关将肖飞抓获,当场查获假“牛栏山陈酿”130件。

13、书证证明:涉车阜阳粉鸡家常菜馆,家安私房菜、谯城区海丽超市的情况。

14、书证证明:2005年1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显示,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标识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鉴定者无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纳。

15、书证、情况说明证明:号码135××××7896客户姓名是于某;

号码181××××3445未显示机主真实资料及相关信息。

16、证人李某2证言证明:2016年12月8日,其和肖飞驾驶一辆长安牌皖S×××××号银灰色箱式货车到康美物流园鑫顺物流提130件牛栏山陈酿。

其和肖飞还到古城街上四家超市,送几十件牛栏山陈酿。

17、证人李某1证言证明:其在阜阳市元一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亳州地区的牛栏山产品的打假、鉴定工作。

2014年初,肖飞做公司二级分销商,做2个多月,因卖假货,被工商���查了,公司就没有再和他合作。

公司销售牛栏山产品已注册商标,牛栏山陈酿一斤装180元/件,半斤装200元/件。

18、证人贾某证言证明:其在亳州市谯城区文帝西路718号经营阜阳粉鸡店。

肖飞共向其店里出售3箱1斤装牛栏山陈酿,价格115元/箱或120元/箱。

这些酒已被客人喝掉了,没有不良反应。

19、证人唐某证言证明:其在谯城区文帝街西路经营家宴私房菜馆。

2014年到2015年,肖飞向其饭店出售牛栏山陈酿白酒4-5箱,1斤装110-115元/箱,半斤装200元/箱。

肖飞说是真酒。

20、证人袁某1证言证明:其在亳州市谯城区西马园富民路32号经营海丽超市。

2014年到2015年,肖飞向其超市出售牛栏山陈酿白酒5箱,120元/箱。

21、证人周某证言、书证证明:其在魏岗镇街上经营周某饭店。

2014年10月到2015年5月份,肖飞共出售给其50箱或60箱左右牛栏山陈酿,每箱120元,从其他地方进货价格一样,肖飞没说酒是真酒还是假酒。

客户喝酒后没有不良反应。

22、证人张某1证言证明:其在魏武大市场经营羊肉板面馆。

2014年底到2015年8月,肖飞共出售给其50箱或60箱左右牛栏山陈酿,每箱120元,与其他地方进货一样,肖飞没说酒是真是假。

客户喝后没有不良反应。

23、证人杨某证言证明:其在谯城区白果树街经营一家小饭店。

2014年下半年到2015年,肖飞共出售给其30箱左右牛栏山陈酿,每箱120元,与其他地方进货一样。

肖飞没说酒是其是假。

客户喝后没有不良反应。

24、证人张某2证言证明:2014年,肖飞向其在金元宝商城对面经营的金色华联超市,销售牛栏山陈酿170箱,每箱120元。

肖飞没说这种酒是真是假。

25、证人丁某1证言证明:2014年,肖飞向其在谯城区颜集镇李集街上经营的超��3次销售牛栏山陈酿共60箱,每箱120元。

肖飞没说这种酒是真是假。

26、证人丁某2证言证明:2014年下半年,肖飞向其在谯城区颜集镇李集北头经营的饭店共销售牛栏山陈酿100箱左右。

肖飞没说这种酒是真是假。

客户喝后没有不良反应。

27、被告人肖飞供述证明: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其多次从于某处购买假的牛栏陈酿400件,65元/件,再以100元或者120元/件的价格卖给市区的小饭店。

2015年1月,其在给小饭店送酒时,被谯城区工商局查住了,被罚5000元。

2015年11月份,其又从卖高仿酒的张老板处购买牛栏山陈酿100件,100元/件,其以120元/件的价格卖到各乡镇的小超市或饭店。

其共销售500件,总进价34000元,总销售额5-6万元。

2015年12月8日,其去亳州市康美物流园的鑫顺物流公司提购买的假牛栏山陈酿时被抓获,其共买130件,价格10400元。

其销给魏岗镇周某���店假牛栏山陈酿60箱左右,120元/箱;

魏武大市场羊肉面馆(老板张某1),假牛栏山陈酿60箱左右,120元/箱;

亳州市白果树街一家小饭店(老板杨某),假牛栏山陈酿30箱左右,120元/箱;

张某2经营的金色华联超市170-180件;

丁某1在颜集镇李集街经营的超市60件,丁某2在颜集镇李集街上经营的饭店100多箱,购买假牛栏山陈述酒230件。

其都是经过物流公司接的货。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飞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肖飞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违禁品、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善金审 判 员  周 波人民陪审员  刘 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 园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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