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1462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领尊卫浴洁具厂,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蔡西村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林帝伟。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嘉琪洁具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陶瓷建材城A区**栋***号。
经营者:吴文赐。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领尊卫浴洁具厂、长沙市芙蓉区嘉琪洁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闵俊伟人民陪审员 张荧荧人民陪审员 欧阳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