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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香优浓食品有限公司、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民辖终258号
案件名称济南香优浓食品有限公司、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南香优浓食品有限公司,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香飘飘食品有限公司,临沂批发城王淑亮食品销售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辖终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香优浓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张家56号。

法定代表人:王静,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蒋建琪,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香飘飘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天元镇天元大道678号。

法定代表人:茅建立,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批发城王淑亮食品销售处,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华丰国际食品城北区**号。

经营者:王淑亮。

上诉人济南香优浓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香飘飘食品有限公司、临沂批发城王淑亮食品销售处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3民初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济南香优浓食品有限公司上诉称,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民事起诉状中主张济南香优浓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张家5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享有“香飘飘”商标专用权,临沂批发城王淑亮食品销售处销售有委托方为宁波香飘飘食品有限公司、制造商为济南香优浓食品有限公司,在包装明显位置标示并突出“宁波香飘飘食品有限公司”字样奶茶产品,侵害了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审被告停止侵害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为制止侵害行为合理支出5万元等。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住所地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华丰国际副食批发城北区53号临沂批发城王淑亮食品销售处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的枣庄市鲁南公证处公证书。

该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原审被告临沂批发城王淑亮食品销售处的住所地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

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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