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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豪之骏五金灯具经营部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辖终1880号
案件名称张店豪之骏五金灯具经营部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店豪之骏五金灯具经营部,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欧普世纪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18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店豪之骏五金灯具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昌国西路105号院16号楼16-20,注册号370303600565798。

经营者:阮学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一幢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欧普世纪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2008号华联大厦12楼1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3193693443。

法定代表人:陈远华。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审案号:(2017)粤0304民初5298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审被告深圳欧普世纪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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