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18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店豪之骏五金灯具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昌国西路105号院16号楼16-20,注册号370303600565798。
经营者:阮学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一幢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欧普世纪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2008号华联大厦12楼1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3193693443。
法定代表人:陈远华。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审案号:(2017)粤0304民初5298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审被告深圳欧普世纪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