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终9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京口区高高食杂店,经营场所江苏省镇江市恒美山庄C区**幢***号。
经营者:赖细花,女,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莺,江苏品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京口区高高食杂店因与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1民初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京口区高高食杂店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京口区高高食杂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京口区高高食杂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上诉人京口区高高食杂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